1)506 通信_镇国公主G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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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于我而言,二月总是最好的月份,不单是因这一月连着有我生日以及诸多节日的一月,也不单是因寒冷的冬日行将过去,莺飞草长、万物生发,还因这一月是母亲的万寿,惯例多停刑杀,宫中、朝中,四处都洋溢着快活的空气。

  但今年的二月却又是最坏的月份,不但因阿欢不在我身边,也因这是除了掖庭那四年之外,母亲头一次将我撇开,自己在别的地方过生日。这让我想起许久以前的李晟,在我们这些年幼的子女跟随圣驾四处巡幸,在爷娘眼前撒娇时,他却总是在两京中的某一处留守,与父母一分离便是十数日乃至数月。这是古早以前便留下的习俗,彰显了皇太子作为副君、储贰的重要,却也使作为“太子”的儿子,注定要跟父母们更疏远些。

  而今我竟也有这待遇了。虽然名义上只是辅佐太孙,虽然这一次多少也有着其他的许多原因,譬如我身体孱弱,又荷伤病,譬如太孙才经风浪,亟需安抚及树立威望,譬如太子妃和她的小姑子有私情,而当皇帝的阿家虽暂时饶了她,却依旧不能释怀她对自己儿子的不贞…但我毕竟与母亲分开了。

  我在很早以前便意识到自己的一切恩威荣辱全都来源于母亲,也知母亲不能护我一辈子,却直到去年,才意识到这个“恩威荣辱”间的差别,到底是何等的强烈。

  若要守礼死,母亲还要叫李暅来,吩咐一句,再由李暅转回家动手——这动手当然也十分简单,父要子死,子不得不死——但若要阿欢死,却比守礼更简单。

  不必经凤阁、鸾台,不必经群臣廷议,不必经六部执行,也不必经司刑寺或司属寺审理商酌,甚而都不必有理由,只要母亲轻飘飘的一句“杖毙”,一国之太子妃,我母亲的儿媳,我哥哥的妻子,我的爱人,便可当场殒命于杖下。

  回想许多年前,父亲还在,母亲尚未大权独握之时,杀掉赵氏,亦不过是一句莫须有的罪名,交系内侍省“察勘”,数日之后,赵氏死了,有说是病死,有说是饿死,又有说是愤而自杀。不管哪种死法,都不过在母亲的一句话间,毋须对外交代,因为这位是冀王的妻子,母亲的儿媳,是以天下为宅家的皇帝的更小的宅家里的自己人,是“天子家事”。

  儿女们是属于父母的,法律中虽有明文规定,若父母杀伤子女,当受惩罚,可这惩罚不但减等,而且也极其容易逃避。妻子们是属于丈夫的,丈夫杀伤妻子,于法律中与父母杀伤子女同理。下吏是属于上官的,借故可杖杀看不顺眼的下属几乎是官场潜规则之一,李昭德寻隙杖杀御史,尚书杖杀属吏,凤阁舍人写错制书受杖…这些都被法律所允许。臣子更是属于君主的,五品、六品、四品、三品…犯了错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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